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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来源:中华龙舟网  日期:2019-06-20  点击: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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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舟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建设,确保龙舟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不断提高竞赛组织工作水平,规范龙舟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第21号令),并结合龙舟项目发展实际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舟的竞赛项目主要包括:直道赛、绕标赛、拉力赛、往返赛、拔河赛、冰上赛、漂流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裁判员,包含由本协会和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管理的各级龙舟裁判员。 


第四条  龙舟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二章  竞赛与裁判委员会 


第五条  本协会设竞赛与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裁委会”)。竞裁委会在本协会领导下参与、指导、监督国内举办的各项龙舟比赛的竞赛组织工作,加强龙舟裁判员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龙舟裁判员工作水平。 


第六条  竞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成员若干组成。竞裁委会成员由本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本协会专职人员在竞裁委会成员任职人数不超过竞 


裁委会成员总数的1/5。每届竞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 


竞裁委会成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推荐,上一届竞裁委会或本协会秘书处提名,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产生。为加强龙舟国际级裁判员培养工作以及推进竞赛管理工作信息化进程,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的人才可破格提名为竞裁委会成员候选人。 


竞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名推荐候选人,由竞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2/3以上表决同意后通过。 


第七条  竞裁委会负责制定龙舟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学习、培训、考核、注册,按规定举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对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价;对裁判员的奖励与处罚提出具体意见;翻译国际龙舟竞赛规则,修订与完善国内龙舟竞赛规则、比赛操作手册和裁判员工作指南。 


第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本系统龙舟裁判员规模,成立竞裁委会。不具备成立竞裁委会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由本地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本协会代行其职责。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成立的竞裁委会名单应报上一级龙舟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九条  龙舟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职业道德考察,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加试英语。 


第十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龙舟 


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能承担区、县级龙舟竞赛的裁判工作,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一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悉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掌握基本编排方法,任龙舟三级裁判员满1年,并具备2次在县级及以上龙舟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二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遵守裁判员守则,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知识、执裁经验和组织龙舟竞赛的能力,任龙舟二级裁判员满2年,具备2次担任省级以上龙舟比赛裁判员经历,或具备3次担任地、市级以上执裁经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裁判实践经验,能准确、熟练运用龙舟竞赛规则、裁判法和龙舟国际工作术语,具有竞赛组织能力,任龙舟一级裁判员满2年,具备3次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3次在省级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工作经历,参加本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第一次申报国家级裁判者,年龄必须满20周岁但不超过50周岁。 


第十四条  至少5次担任全国龙舟比赛裁判员工作的国家级裁判员,经本协会批准可申报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组织考核与认证。 


第十五条  申报与认证各级裁判员,必须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不得跨地域、跨项目认证裁判员。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龙舟协会可根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每2年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凡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本协会主办的各类龙舟比赛、国内举办的各类国际龙舟比赛及出国(境)参加国际(地区)性龙舟比赛的裁判员,均须在本协会注册或备案。本协会不收取注册费。 


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向本协会注册;一级及以下裁判员由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注册,并报本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负责集中向本协会注册、注册确认或报备裁判员。 


第二十条  各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同级龙舟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包括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请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判员委员会对本级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和处罚的记录; 


(四)赛事组委会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龙舟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选派裁判员参加全国性和其他由本协会主办的龙舟比赛执裁工作,同时按照国际组织要求推荐裁判员参与在国(境)外举办的国际(地区)性龙舟比赛执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龙舟比赛的临场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长原则上须由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一级以上。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本协会主办的锦标赛及重要赛事由竞裁委会常委会研究,推荐人选,每年1月份进行本年度的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能公平、公正执裁,讲团结、讲奉献的裁判员执裁。 


(三)就近的原则:举办全国性、国际性龙舟比赛及综合性运动会龙舟等赛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其中包括符合一级条件和专项要求的裁判员。 


第二十五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竞裁委会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长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技术代表和总裁判长人选。 


(二)技术代表、总裁判长负责选定副总裁判长,由副总裁判长选定各岗位裁判员。 


(三)技术代表、总裁判长将本赛事裁判员建议名单报竞裁委会,由竞裁委会将本赛事裁判员建议名单报本协会审核、调整并公示。 


(四)本协会于比赛前在官方网站公示拟选调的竞赛工作人员名单,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需以实名形式提出详细理由报本协会。 


(五)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应当于赛前与本协会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本协会根据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本协会通过官方网站发布裁判员选调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龙舟赛事,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符合执裁资格以及选派条件的裁判员,由本协会向国际组织推荐。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全国各级各类龙舟比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培训与考核; 


(三)监督本级竞裁委会的工作; 


(四)享受参加龙舟比赛时组委会规定的待遇; 


(五)对于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进行检举; 


(六)对于受到的处罚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始终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努力钻研并熟练掌握龙舟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注重积累经验、总结提高,不断提升执裁水平; 


(三)主动参加培训,积极参与裁判员队伍建设,促进裁判员队伍的整体提高; 


(四)积极主动承担本协会指派的裁判工作任务; 


(五)主动配合有关机构进行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六)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年度注册和每2至3年举办一次的复核。 


第三十条  裁判员在国(境)外比赛执裁期间,应充分展现我国龙舟裁判员的水平及风采,充分利用执裁机会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做好国际友好交流工作;回国(境)后,应进一步做好总结报告和成果推广工作,促进我国龙舟裁判员队伍技术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七章  裁判员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  比赛仲裁、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由本协会单独组织的专家,对裁判长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竞裁委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竞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 


对主要裁判长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竞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长、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长、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仲裁、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裁判员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裁判长提出,提交竞裁委会决定。 


(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竞裁委会同意并报本协会审核。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裁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本协会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本协会必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 


(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经协会批准,利用其职务、职称擅自出赛参与执裁或不听从协会总体选调,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按期参加裁判员复核的;未按期注册的;一年中连续2次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竞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赌船、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协会进行申诉和举报。要有书面材料和签名,要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各地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中国龙舟协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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